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劉松茂 被告 賴芳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