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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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峻民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核其聲請更生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代理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0頁),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因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為駁回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於106年3月20日到場陳述意見,雖代理人有到場,然聲請人並未到庭,且迄今均未補正本院前開裁定附表所列資料到院,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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