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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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藍銘何 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09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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