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 葉鴻輝 (即抗告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本院107年交字第50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原告起訴逾法定不變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