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偉譽 (原名 詹士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偉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偉譽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6年12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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