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瀧菖有限公司、 楊源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發票日為106年11月21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