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碧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北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
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