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催字第1號聲請人 郭有傳 (即 吳志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吳志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志雄 黃偉誠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志雄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繼字第7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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