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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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宏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