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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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勝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3年度執更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應更正為:「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內關於「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之記載,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