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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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陳永龍 相對人慈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瑞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中關於「新臺幣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經聲請人具狀表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無法順利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