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姚鳳崗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一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2項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著作權法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97年1月31日審判期日,當庭表明撤回對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告訴之意,並有其出具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黃紹紘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