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96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金全鋼鐵有限公司廖│華泰商業銀行萬華│36,645元│95年11月15日│AB0000000│四個月│││水文│分行│││││├──┼─────────┼────────┼─────────┼───────────┼────────┼────────────┤│002│金全鋼鐵有限公司廖│華泰商業銀行萬華│21,765元│95年11月15日│AB0000000│四個月│││水文│分行│││││├──┼─────────┼────────┼─────────┼───────────┼────────┼────────────┤│003│金全鋼鐵有限公司廖│華泰商業銀行萬華│35,963元│95年11月15日│AB0000000│四個月│││水文│分行│││││├──┼─────────┼────────┼─────────┼───────────┼────────┼────────────┤│004│旭石實業有限公司鄭│華南商業銀行萬華│1,053,000元│95年11月11日│SC0000000│四個月│││智蓮│分行│││││├──┼─────────┼────────┼─────────┼───────────┼────────┼────────────┤│005│旭石實業有限公司鄭│華南商業銀行萬華│1,053,000元│95年12月11日│SC0000000│五個月│││智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