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明哲 指定辯護人 徐家福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103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792、5418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48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