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大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大森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戴大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3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戴大森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另有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業經一審判決有罪,實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現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5月24日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應自103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