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九О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