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禹玲
        丙○○
         馬康玲
        丁○○
  被   告  張馥琤 原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肆佰 陸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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