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孟哲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孟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陸孟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7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足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且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且有複數以上之罪名,被告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相對提高,是綜合被告表現於外之具體行為,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本案羈押被告,復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而未違反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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