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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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6號抗告人 張連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 管收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間聲請管收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度聲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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