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73號原告 李郁學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黃文玲 被告 徐士弘 徐月金 之承 .
朱森松 徐月金之承 . 朱文弘 徐月金之承.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徐士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徐士宏 」記載,應更正為「徐士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