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一七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就主刑部分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以八十八年竹北簡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前曾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該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逾五年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爰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應更定其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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