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0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O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瀆職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觸犯刑法瀆職罪,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在偵查中受羈押,至五十年十月十三日開釋,共計羈押三年又二百二十三天,較臺灣高等法院五十年度判字第四七一一號判決之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多出四百零三天,爰依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聲請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甲○○業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八日死亡,有臺中縣烏日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中縣烏戶字第二七三一號函覆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聲請冤獄賠償始為適法,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之聲請狀仍誤列已死亡之甲○○為聲請人,並於具狀人欄載甲○○姓名以聲請冤獄賠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