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日凌晨三時許,在新竹市○○○路○○號天王科技電玩店內被告甲○○所把玩之機檯上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六公克,因被告甲○○否認係其所有,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係被告所有,然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二三號,見偵卷第五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單可憑,為違禁物,且被告甲○○本案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業據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免刑在案,然因被告否認上開毒品為其所有,而未宣告沒收,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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