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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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崔玲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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