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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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170號、98年度偵字第19164號、98年度偵字第19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8年6月3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凱悅KTV」喝酒消費,席間丙○○以簽帳之付費方式,傳叫丁○○所屬之「華納傳播公司」2名女子進入包廂坐檯,於離去之際,丙○○向丁○○借款,經丁○○拒絕後,丙○○即要求上開2女子繼續坐檯,經丁○○表示該2女子已將下班,丙○○即夥同上開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丁○○頭部及在旁之傳播坐檯業者乙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彌封資料),並由丙○○掌摑丁○○臉部10餘次,致丁○○受有眼部、右手背瘀血等傷害;乙5受有右側外傷性耳膜穿孔之傷害,經警到場處理時,丙○○已逃離現場,然俟警方離去現場後,丙○○復返往現場,持物將丁○○所使用車牌號碼00甲686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砸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第354條毀損罪嫌。(另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354條毀損罪,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5撤回告訴,有本院99年7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丁○○、乙5於99年7月8日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詳本院卷㈡第15頁至第19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關於傷害、毀損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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