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4顆(試射1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未查獲持有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宣告沒收。
二、查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就第38條之規定將第1項第3款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2項、第3項關於「犯人」之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就第40條第2項則增列「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等規定,然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之自由,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4顆經送鑑定結果,認手槍1枝係
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子彈4顆,3顆係口徑9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1顆係具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已試射之子彈1顆,因已擊發,不具子彈之結構,非屬違禁物,而改造手槍1枝及子彈3顆均屬違禁物,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除漏未比較適用新舊法外,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