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春發
蔡淑珍 被告祥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謝勝合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本金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16日,邀集訴外人 孫桂柱 及 黃素珍 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合計總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而上開借款已陸續到期,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到庭稱以:對原告所為之主張均無意見,請鈞院依法判決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各行庫放款利率:一銀基準利率表等為憑,而被告既到庭對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均不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前揭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利率為週年利率)┌───┬─────┬──┬───┬────────┬──┐│編號│借款本金│利息│利息起│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迄日│││├───┼─────┼──┼───┼────────┼──┤│1│148,000│4.37│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25日起,逾期六個││││││24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2│106,000│同上│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16日起,逾期六個││││││15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3│346,000│同上│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21日起,逾期六個││││││20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4│592,000│同上│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25日起,逾期六個││││││24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5│424,000│同上│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16日起,逾期六個││││││15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6│1,384,000│同上│自100│自民國100年12月││││││年11月│21日起,逾期六個││││││20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日止│六個月,按左揭利│││││││率加計20%││├───┼─────┼──┼───┼────────┼──┤││借款合計:│││││││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