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傑因幫助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
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文傑因犯幫助恐嚇取財等8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附表:受刑人何文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詐欺取財│││(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上午11│101年7月9日│101年11月15日、101│││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年12月3日│││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年度案號│偵字第222號│連偵字第40號│連偵字第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359│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5日│104年2月12日│104年2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359│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決││號││││├────┼─────────┼─────────┼─────────┤││判決確定│103年6月12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617號│字第622號│字第622號│└──────┴─────────┴─────────┴─────────┘┌──────┬─────────┬─────────┬─────────┐│編號│4│5│6│├──────┼─────────┼─────────┼─────────┤│罪名│共同恐嚇危害安全│共同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18日或19│102年2月25日││││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40號│連偵字第40號│連偵字第4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2日│104年2月12日│104年2月12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2號│字第622號│字第622號│└──────┴─────────┴─────────┴─────────┘┌──────┬─────────┬─────────┬─────────┐│編號│7│8││├──────┼─────────┼─────────┼─────────┤│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幫助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日│101年12月15日、102│││││年1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彰化地檢102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40號│連偵字第4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78│││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2日│104年12月17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78│││決│││號│││├────┼─────────┼─────────┼─────────┤││判決確定│104年6月9日│104年12月17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2號│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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