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祥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梓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特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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