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珈新 被告巨美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貞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國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