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翁鈞宥 被告 黃慧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玉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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