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枝,並將之藏放在臺東縣○○鄉○○村○鄰○○路○○○號旁雜物工具間內,嗣經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土造長槍一枝,因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惟被告已死亡,業經聲請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土造長槍一枝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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