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劉祥墩
法官顏淑惠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