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一?
被告甲○○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潘正屏 法官郭書豪法官包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徐水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