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21號聲請人 夏慈嬪 代理人 王奕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黃柄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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