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黃政男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被上訴人 黃桂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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