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周翁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翁梅、債務人 周秋男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7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元、850,000元、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依序為不定期限、自77年8月10日至107年8月9日止及不定期限,以 擔保渠 等對原債權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周秋男邀周翁梅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0月19日向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期限為98年10月19日,並約定本金到期1次清償,利息按月計付,如未按期給付本金或利息,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再嗣經雙方合意變更清償期限為113年10月19日,並改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餘約定同前。詎前揭債務自101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17,404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周秋男業於98年11月21日死亡,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雖因分割繼承而登記為周翁梅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另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26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契據變更約定書、繼承系統表、鈞院家事法庭函、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8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周翁梅、債務人 周佳保 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務人 周佳佑 於同年月17日送達,債務人 周惠珍 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17-4│建│00│00│52.00│全部││├──┼───┼────┼────┼────┼────────┼─┼──┼──┼──────┼─────────┼──────┤│002│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17-5│建│00│00│85.00│全部││├──┼───┼────┼────┼────┼────────┼─┼──┼──┼──────┼─────────┼──────┤│003│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17-9│建│00│00│69.00│1/84││├──┼───┼────┼────┼────┼────────┼─┼──┼──┼──────┼─────────┼──────┤│004│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18-5│建│00│04│01.00│639/1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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