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倞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連金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複代理人 蘇錦明 被告 鄭瓊珠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二,茲補正附表一、二如本更正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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