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盧佩吟 相對人即收養人 盧朝輝 (歿)關係人 盧廷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盧佩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盧朝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佩吟原為養父盧朝輝之姪女,嗣因祖母希冀養父盧朝輝有聲請人盧佩吟照顧、陪伴,始於民國85年5月30日成立收養關係,養父盧朝輝後於民國89年
3月19日死亡,今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盧朝輝之收養關係等語,爰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養父除戶謄本等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本件聲請人之養父盧朝輝於民國89年3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尚有一名養子盧廷永,此有聲請人盧佩吟、養盧朝輝及關係人盧廷永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縱養父盧朝輝過世時聲請人繼承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地號土地,惟查養父盧朝輝死亡時遺留遺產價值高達新台幣29,168,419元,聲請人盧佩吟僅繼承上開土地一筆價值新台幣3,032,610元,其餘遺產均由盧廷永一人繼承等情,業經聲請人及關係人盧廷永到庭陳述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考量聲請人已於養父盧朝輝生前付出心力照顧養父,雖有繼承部分遺產,惟聲請人所繼承者僅占遺產比例約十分之一,且養父盧朝輝另有養子盧廷永,既養父 陳萬福 業已死亡多年,本件終止收養亦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