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侯秋珠 被上訴人 林育民
吳佩芳 賴子雲 江素瑩 康裕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簡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9月
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