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163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通企業有限公司白王淑白進鴻 、余麗珍、 白演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駿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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