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六六七二號民事裁定,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四八號提存書提存新台幣五萬三千元,而假扣押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路○段○○○號四樓之房地,玆因本案已無執行實益,業經聲請人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以附件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若有因假扣押受損害,於收到信函起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六六七二號民事裁定、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四八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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