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子傑
       林子宏
       宋文凱
       陳筠儒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年3月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811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傑、林子宏、宋文凱、陳筠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25日凌晨2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4人因故口角糾紛,於上揭時、地互相鬥
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宋文凱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陳筠儒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張。
(四)被移送人林子傑、林子宏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
4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之規定。
四、審酌被移送人4人僅因細故即互相拉扯、鬥毆,已嚴重影響
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
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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