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訴訟代理人  吳松修
被   告  林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被告之住所地在宜蘭縣○○市○○路○○○號,此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
二號高速公路西向6.8公里處,坐落桃園市蘆竹區內,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侵
權行為地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為求調查證據之便利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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