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洪千祥
       謝銘祥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年1月2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123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千祥、謝銘祥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11日22時3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2人因行走碰撞後發生口角,遂於上揭時
、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洪千祥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謝銘祥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2
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
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2人僅因行走碰撞即生口角,並互相鬥毆,渠
等之互毆行為導致路過民眾驚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
、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
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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