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謝文欽 相對人 李璿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一○三」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四」。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頁一、二之部分,有關於「本院10
3年度司執字第1698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984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