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4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就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4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千元,前經本院於104年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正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