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蔡銘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添 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共新臺幣捌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