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被告 吳孟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已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金額新台幣500,000元部分,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嗣查 原告另有第二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本人於承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偵字第11582號、第11584號被告 林雪嬌 、 楊樹春 二人偽證乙案,因草率而未詳細調查事實,顯有重大疏失,影響告訴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益,特此致歉。道歉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吳孟潔檢察官』各一日,以利恢復原告信譽。」,屬非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合計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00元。原告業已繳納新台幣5,400元,尚欠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