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債權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胡玉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屈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屈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美完